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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以“震虎价”低价营销,法院判其构成商业诋毁

时间:2025-09-08 20:13:00 浏览: 0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9月8日,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启动。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案例中,三家公司以“震虎价”为名推出低价营销活动,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判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途公司)在第37类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享有“某虎”“某虎养车”注册商标,前述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023年9月,被告北京某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东贸易公司)、北京某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东信息技术公司)、北京某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行公司)推出“震虎价”养车产品/服务品牌低价营销活动。

三被告分别在所发布的线上线下广告、宣传文案中使用了“震虎价”一词。相关宣传文章、视频中有以老虎形象拟制的汽车维修人员手持带有“虎”字标识产品的画面,其中“虎”字与某途公司所采用的特殊美术字体的“虎”字字体相同,相关视频画面还分别配合使用“养车也‘虎’涂?”“养车也‘虎’弄?”“养车也‘虎’人?”文字标题,视频下方有网络用户评论称“震某虎么”“一句没提某虎,却处处都在说‘某虎’”等评论内容。另有老虎形象拟制人被掀翻在地的画面,并配有“震虎价不虎人”“震虎价不虎涂”“震虎价不虎弄”文字标题。

某途公司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通过实施以“震虎价”为名的低价营销活动,编造、传播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三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顶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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