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这类作业危险性高,现场熔融金属迸发的火花呈散射状四处飞溅,稍有操作不当,便可能成为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导火索 。
火灾事故回顾
日前,本溪市平山区一银行营业部发生火灾,所幸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到场处置,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系水管工陈某某在营业部贵宾室装修改造施工现场,使用开槽机切割地面时遇混凝土预制钢筋,摩擦产生飞溅火花,引燃地面上堆放的挤塑板发生火灾。


处罚决定
平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案件移交至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4月30日,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安全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责任编辑: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